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核,
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的核准。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调整后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
三、我们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相关
议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
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李玉中
于永生
翁晓斌
2016 年 4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