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6)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
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独立意见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以下简称
“《通知》”)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
全体股东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的精神,对本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
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实,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特对公
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按照《通知》的规定和要求执行,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除存在经营性往来资金外,公司控股股东
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
担保外,未发现其他对外担保情况及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
东的附属企业、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非法人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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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15 年
度 实 现 净 利 润 为 129,748,051.07 元 , 减 去 本 年 度 对 股 东 的 分 配
278,272,526.35 元,减去本年度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 12,974,805.11 元,
减去本年度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 947,310,728.00 元,加上年初未分配
利润 1,335,270,598.42 元,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 226,460,590.03
元。
基于公司 2015 年度中期已经实施的利润分配情况(共计派发现
金 236,827,682.00 元)、经营业绩情况和累计未分配利润余额情况,
并结合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和战略规划,为保证公司正常有序的日常
经营和满足公司长远发展,公司拟 2015 年度不对股东进行利润分配。
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议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同意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利润分配预案,并提请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意见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 6 号—支付会计
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讨论,就公
司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的审计
机构,确保了公司审计的独立性,未发现公司及相关人员从中获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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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利益。
(二)公司聘任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审计机构及年度审计费用,是经双方充分沟通后协商确定的。
(三)我们同意继续聘任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的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此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四、关于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内控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并
建立了较为完整的风险评估体系。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
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并且
活动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得到了合理控制,公司各项活动的
预定目标基本实现。因此,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
独立董事:李峻峰、朱为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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