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仁药业: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

来源:上交所 2016-04-27 08:5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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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

辅仁药业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辅仁药业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大会的表决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特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是指上市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

行使表决权。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下列投票平台:

(1)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2) 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

第三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有权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的所有股

东,均可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

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规定,采用网络投票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章网络投票的通知与准备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包括网络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投票操

作流程、审议事项等内容。

第六条 公司在刊登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同时向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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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

(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申请,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填报股东大会预告信息。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两个交易日

前向信息公司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包括股东

名称、股东账号、股份类别、股份数量等内容。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

日。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编制

临时公告,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一) 股东大会延期或取消;

(二) 增加临时提案;

(三) 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四) 补充或更正网络投票信息。

第九条 如发生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且公司董事会不予配合的

情形,股东大会召集人可比照本工作制度的规定办理网络投票的相

关事宜。

第十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下列股票名义持有人行使表决权需事先征求

实际持有人的投票意见的,可以委托信息公司通过股东大会投票意

见代征集系统(网址:www.sseinfo.com),征集实际持有人对股东大

会拟审议事项的投票意见:

(一) 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 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四) 持有沪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五)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股票名义持有人。

征集时间为股东大会投票起始日前一交易日(征集日)的 9:15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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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第三章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程序及决议

第十一条 公司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

现场股东大会应当在交易日召开。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通过

股东账户登录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参加网络投票。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交易时间段。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登录上

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并在办理股东身份认证后,参加网

络投票。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 至 15:00。

第十四条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

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分别投出同一

意见的表决票。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

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的表决意见,分别

以各类别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每持有一股即

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

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

人。

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

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

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

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

为基准计算。

第十六条 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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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机构投资者、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香

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沪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等相

关规则执行。

第十七条 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

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要求的投票申报

的议案,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根据公司的委托,信息公司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

统计结果及其相关明细。

公司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服务的,

应当及时向信息公司发送现场投票数据。信息公司完成合并统计后

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统计数据、现场投票统计数据、合并计票统计

数据及其相关明细。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相关议案的全部投票记

录,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相关公告披露的计

票规则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一)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网络投票;

(二) 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第二十条 公司需要对普通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

中小投资者等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披露的,可以委托信

息公司提供相应的分类统计服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

大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召集人应当编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并及时披

露。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除下列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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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结束后第二天,股东可通过信息公司网站(网

址:www.sseinfo.com)并按该网站规定的方法查询自己的有效投票

结果。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其修订亦自股东大

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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