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
于客观、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后的财务报告,2015
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为-4691 万元,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77868
万元。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公司
法定账目。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 2015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因公司未分配利润为负数,决定本年度不提取
盈余公积金,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公司的分红方案是根据公司实际
经营需要做出的决定,且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我们对该议案予以同意,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支付 2015 年度审计费用及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事前对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支付 2015 年度审计费用及
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审阅。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勤勉尽责,
能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
业务素质,很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和
义务。公司可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拟支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5 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报酬分别为 45 万元和 22 万元。
我们对该议案予以同意,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 2015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2015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6年度预计情况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就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16 年度预计
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执
行符合规定,2016 年度的关联交易内容和定价政策基本没有改变,
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且以上关联交易均属于公司的正常业务范
围,对公司的利润无不利影响,为此,同意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执行情况及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事项。
在审议此项议案时,关联董事连刚、王瑛玮回避表决,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对《关于公司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指定该项议案依据公司所处地区、行业的薪酬水
平,结合公司当前的发展情况及子公司的规模,为能更好调动公司独
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体现责、权、利的一致性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
发展。该项项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对独立董事薪酬进行调整,并同意将此项议案
提交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邢 敏 计维斌 周 兰
2016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