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15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
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
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和董事会尽责的精神,勤勉工作、认真履行职责,
现对审计委员会 2015 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审计委员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审计委员会进行了换届改选。公司第七届审计委员
会由独立董事周兰(主任委员,具有会计专业资格)、独立董事计维斌
和董事王瑛玮 3 名成员组成。2015 年 7 月 17 日,经八届一次董事会审
议通过,公司第八届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周兰(主任委员)、独立董
事计维斌和董事钟桥前组成。所有成员均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
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等制度的要求。
二、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了 3 次会议。
(一)2015 年 4 月 22 日,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报告;
4、公司 2014 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15 年度预计情况的报
告;
5、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报告;
6、公司 2015 年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报告;
7、关于公司与兵装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
(二)2015 年 7 月 28 日,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半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三)2015 年 10 月 27 日,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
三季度报告及正文的议案》。
三、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公司委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所”)
为公司提供 2014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服务。报告期内,第七届审计委员
会成员与大信所会计师就 2014 年度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审计计划、
审计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与沟通,在审计过程中未发现存在其
他重大事项;经审核,公司实际向大信所支付 2014 年度财务审计费用
45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 22 万元,与公司所披露的审计费用相符;
因大信所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确保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
独立性与客观性,审计委员会提议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以下简称“立信所”)为公司提供 2015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服务,聘
期一年;2015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 月,第八届审计委员会成员与立信所
会计师就 2015 年度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审计计划等事项进行了讨论
与沟通,在审计过程中未发现存在其他重大事项。
我们认为:立信所会计师能够较好地完成公司委托的各项业务,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在年报审计过程中勤勉尽责,能坚持以公
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我们同意向公司董事会提议续聘立信所
为公司提供 2016 年审计服务。
(二)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季度、半年度及年度财务报告。
我们认为,公司的财务报告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不存在相
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情况,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
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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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我们认为: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管
理制度;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内部
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了
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的内部控制实际运作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
(四)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内部审计
机构严格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对内部审计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2015
年,我们未发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能够有效运作。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工作细则》的要求,恪尽职守、尽职尽责地履行了职责,在今后的工
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工作,不断推进公司治理的完善与优化。
特此报告
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16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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