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50 证券简称:南纺股份 编号:2016-010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三起诉讼均已调解结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涉案金额:三起诉讼标的金额分别为人民币 998 万元及相应利息、1,497.50
万元及相应利息、998 万元及相应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纺股份或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收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太原中院)送达的(2015)并民初
字第 426、427、428 号《民事调解书》,关于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山煤国际销售公司)与南京汉风堂能源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风堂公
司)之间三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三起案件已调解结
案,调解结果不涉及公司相关权利义务。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南京汉风堂能源物资有限公司
第三人: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山煤国际销售公司因与汉风堂公司存在三笔买卖合同纠纷,将公司作为第三
1
人向太原中院分别提起民事诉讼。公司于 2014 年 8 月 12 日收到太原中院送达的
(2014)并民(行)初字第 426、427、428 号《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材料,通知
公司参加三起诉讼。详见公司 2014 年第 35 号临时公告。
二、诉讼结果
山煤国际销售公司与汉风堂公司三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2015)并民初字第 426 号案
(1)汉风堂公司自愿返还山煤国际销售公司 998 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2)汉风堂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2015)并民初字第 427 号案
(1)汉风堂公司自愿返还山煤国际销售公司 1,497.50 万元,并支付相应利
息;
(2)汉风堂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2015)并民初字第 428 号案
(1)汉风堂公司自愿返还山煤国际销售公司 998 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2)汉风堂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三起案件均已调解结案,调解结果不涉及公司相关权利义务,不会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5)并民初字第 426、427、428
号)
特此公告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27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