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50 证券简称:南纺股份 编号:2016-011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暂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 2,212.20 万元及相应违约金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本案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纺股份或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收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6)苏 0106 民初 3973 号《受理
案件通知书》,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因公司与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业股份)就双方签订的编号为
NBD0453HY15-S05、NBD0453HY15-S06、NBD0453HY15-S07 的《销售合同》存在买
卖合同纠纷,公司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
院决定对该起诉讼立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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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的事实及请求
1、诉讼事实和理由
自 2015 年 9 月 8 日至 2016 年 2 月 1 日,公司与弘业股份陆续签订了编号为
NBD0453HY15-S01 至 NBD0453HY15-S07 的七份《销售合同》,公司按时履行了全
部七份《销售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并已收到前四份《销售合同》项下货款。
按照《销售合同》(编号:NBD0453HY15-S05)约定,弘业股份应于 2016 年 4 月 11
日前支付该合同项下货款人民币 770 万元,但弘业股份并未按时支付。为此,公
司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向弘业股份发出《催款函》,要求其在公司发出该函之日
起两个工作日内支付该笔货款及逾期违约金。2016 年 4 月 19 日,公司收到弘业
股份《回函》,弘业股份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剩余三份《销售合同》项下付款义务。
综上,南纺股份有权要求弘业股份立即支付编号为 NBD0453HY15-S05、
NBD0453HY15-S06、NBD0453HY15-S07 的《销售合同》项下全部货款,并承担违
约责任。
为维护南纺股份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南纺股份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诉讼请求
( 1 ) 请 求 弘 业 股 份 向 南 纺 股 份 支 付 编 号 为 NBD0453HY15-S05 、
NBD0453HY15-S06 、 NBD0453HY15-S07 的 《 销 售 合 同 》 项 下 货 款 共 计 人 民 币
2,212.20 万元;
(2)请求弘业股份按合同约定向南纺股份支付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
(3)请求弘业股份承担南纺股份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用;
(4)请求依法判令由弘业股份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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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6)苏 0106 民初 3973
号)
2、起诉状
特此公告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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