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函暨独立意见
(160425)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
定,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提前获悉“2015 年
报相关议案”,同意并提请董事会审议,同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日常关联交易议案
该交易属公司之日常业务,乃按有关交易的协议条款及一般商务条款进行,
交易条款公平合理,符合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二、 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公司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
业经营性资金往来均为日常关联交易,交易金额未超出协议规定的上限。
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业务,未发现公司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
东的附属企业、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
情况。
三、 利润分配预案
该预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
四、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瑞华」)在从事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以及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中,保持了应有的独立性和谨慎性,制定了详细的审计
计划,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审计时间充分、人员
配置合理,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保持了良好的交流、沟通,按时完成年度财务报
告以及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提交了独立、客观的《审计报告》以及《内部控制
审计报告》,同意续聘该所为公司年审和内控审计机构及其相关费用。
五、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的规
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六、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董事会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纳入
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
的目标,也适应公司实际经营活动的需要,在公司运营各个环节的控制中发挥了
较好作用,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情况。
七、 关于核销坏账的议案
本次核销坏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反映
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审批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本议案。
八、 关于公司高管变更的议案
鉴于工作调整,公司高管变更,候选人具备履行职务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和
经验,其资格及选任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下无正文 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函暨独立意见签
署页[2016 年 4 月 25 日])
周子学 刘坚 刘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