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作为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世纪星源”)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浙江博世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世华”)80.51%股权并募集配套
资金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所购买博世华2015年承诺业绩实现情况进行了审
核,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业绩承诺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与博世华部分股东陈栩、许培雅、刘柏青、温俊明、姚臻、金
祥福、王卫民及杭州环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绩承诺人”)签署的《盈
利预测补偿协议》,承担业绩补偿义务的股东陈栩、许培雅、刘柏青、温俊明、
姚臻、王卫民、金祥福、杭州环博承诺:博世华2015年、2016年、2017年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4,300万元、6,000万元、7,200万元。如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未能在2015年实施完毕,则业绩承诺期限不再延长。
本次交易完成后,世纪星源将于业绩承诺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以后,聘
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承诺业绩指标的实现情况进行审计并出
具专项审计报告。
如博世华在业绩承诺期中的任一会计年度内未能达到承诺业绩指标,业绩承
诺人应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对世纪星源进行补偿。但尽管有前述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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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各方同意,如博世华业绩承诺期第一年实现的实际利润超过当年承诺利润,
则超过部分可抵补业绩承诺期第二年或第三年的部分承诺利润;如标的公司业绩
承诺期第二年实现的实际利润超过当年承诺利润,则超过部分可抵补业绩承诺期
第三年的部分承诺利润,业绩承诺人无需就该等会计年度已按本约定予以抵补的
部分承诺利润进行补偿;但在任何情况下,业绩承诺期内任一会计年度实现的实
际利润如有超过当年承诺利润,该等超过部分均不得抵补前一会计年度的承诺利
润,业绩承诺人需就前一会计年度未能满足的承诺利润数额进行补偿。
在业绩承诺期届满时,世纪星源有权聘请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在公告前一会计年度之年度报告后30个工作日
内出具减值测试结果。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本
次发行价格+现金补偿总额,则业绩承诺人应当向上市公司另行补偿。
二、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浙江博世华环保科技
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16)1160048号),2015年度博世华实现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5,141.81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的净利润为4,851.52万元。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实际数 承诺数 差额 完成率 补偿金额
净利润 5,141.81 4,300.00 841.81 119.58%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4,851.52 4,300.00 551.52 112.83% -
三、长城证券对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长城证券认为:博世华2015年度实现的净利润超过了业绩承诺数,
陈栩、许培雅、刘柏青、温俊明、姚臻、金祥福、王卫民及杭州环博投资有限公
司等业绩承诺方已实现2015年度业绩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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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2015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核
查意见》盖章页)
项目主办人:
宋 平 秦翠萍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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