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ongzhun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报 告
中 准 审 字 [2016]1853 号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
计了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化纤公司)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
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吉林化纤公司董事
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
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
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
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吉林化纤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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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五、强调事项
我们提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
2015 年公司通过股权置换收购了吉林凯美克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收
购公司”),并将其纳入了 2015 年度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监管问题解答》(2011 年第 1 期,
总第 1 期)的相关豁免规定,公司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有
效性进行评价时,未将被收购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包括在评价范围内。同样,按
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的相关指引,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执行审计工作时,也未将被收购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包括在审计范围内。注
册会计师提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对上述事项予以关注。
中 准 会 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一六年四 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 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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