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作
为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就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部分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
计划对象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期)首次期权授予事
项的议案》《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部分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分
别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调整部分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对象的议案
《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对象名单
(调整后)》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相关
规定的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同
意对本次调整后的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期)首次期权授予事项的议案
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 2016 年 4 月 28 日,该授予日
日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以及公司《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
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也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
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综上,同意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首次期权的授权日为 2016 年 4 月 28
日,并同意 1024 名激励对象获授 6,000 万份股票期权。
三、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部分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存在抵触,不会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投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
及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61,246,564.35 元置换已预
先投入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以下无正文)
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冯晓 阎焱 徐冬根
201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