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表发表非标意见的专项说明
天健函〔2016〕252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接受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威电子公司)的委托,对
其 2015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天健审〔2016〕5218 号)。根据贵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
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的内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三(二)1 所述,2014
年度、2015 年度中威电子公司对北京中交汇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
汇能公司)销售产品累计确认收入 153,021,600.00 元(含税),累计收到中交汇
能公司支付的货款 8,210,800.00 元,另通过向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
办理无追索权保理融资的方式转让对中交汇能公司应收账款 43,000,000.00 元。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中威电子公司对中交汇能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为
101,810,800.00 元,连同上述保理融资转让款项,合计占上述交易总额的
94.63%。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出具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
段和其他事项段》第七条规定,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
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
重要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在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该事项在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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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不存在重大错报的条件下,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强调事项段应
当仅提及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的信息。
上述强调事项段涉及收入金额较大,同时收款存在逾期情况,属于中国注册
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规定的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
中列报或披露,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
事项。因此,我们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通过明确提供补充信息的方式,
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披露的该事项。
三、强调事项段中涉及事项对报告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中威电子公司对北京中交汇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汇能公司)
销售产品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规定分别计入相应会计年度,其
中 2014 年度确认销售收入 51,640,050.00 元(含税),2015 年度确认销售收入
101,381,550.00 元(含税)。根据中威电子公司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
行签订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并经该银行确认,中威电子公司本期向杭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转让对中交汇能公司应收账款 43,000,000.00 元为无追
索权保理融资。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中威电子公司已根据其会计政策对中
交汇能公司应收账款余额 101,810,800.00 元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坏账准
备 10,181,080.00 元。根据公司与中交汇能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中交汇能
公司承诺于 2016 年 3 月支付货款 1,000 万元,于 2016 年 4 月支付货款 2,500 万
元,于 2016 年 5 月支付货款 2,500 万元,于 2016 年 6 月-7 月支付货款 4,181.08
万元。2016 年 1 月 1 日至本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公司实际收到中交汇能公司
支付的货款 3,500 万元。
因此,上述强调事项段中涉及事项对中威电子公司 2015 年度财务状况及经
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四、强调事项段中涉及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
露规范规定的情形说明
上述强调事项段中涉及事项不属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1 年 12 月
22 日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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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中规定的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
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专此报告,请予察核。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沈培强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杨叶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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