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16年4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4-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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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对加强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

的管理,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对公司的项目进行

投资、购买有价证券以及对其他法人投资并承担有限责任的投资行为,包括以实

物、现金、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有形和无形资产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

第四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及子公司在组织资源、

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作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

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六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可根据不同的项目组织设立投资评审小组,主要

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对项目的预期效益进行评估,实施定期或

不定期的管理审计、绩效审计等。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新项目实施

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

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方案作出修订。

第九条 总经理可组织成立投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

行和具体实施,并建立监督考核机制。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

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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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的总原则是: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

务发展的要求;

(二) 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

(三) 必须坚持风险与效益兼顾的原则。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决策程序:

(一) 公司在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决策之前,项目承办部门必须对拟投资项

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投资利润率、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财务净现值、

投资不确定性分析及其他有助于作出投资决策的各种分析。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

评估,提出投资项目可行性建议,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二) 投资项目可行性建议和项目可行性分析等相关资料提交公司总经理

办公会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初审;

(三)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协议评审通过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四) 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五) 公司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单独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

论证。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项目的决策权限范围:

(一) 公司股东大会决定:

1、 涉及的资产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投资项目;

2、 涉及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投资项目;

3、 涉及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的投资项目;

4、 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投资项目;

5、 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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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

上述项目投资决策由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 公司董事会决定:

1、 涉及的资产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投资项

目;

2、 涉及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投资项目;

3、 涉及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的投资项目;

4、 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5、 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项目投资决策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 经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有权机构授权公司的项目管理

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对所管理的投资项目进行即时跟踪,并向

公司经营管理层及时汇报有关进展和变化情况。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十六条 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产生的董

事、监事。

第十七条 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产生的董事长、

董事、监事,并根据需要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财务总监)。

第十八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

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应组织对派出的董事、监事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公

司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给予有关人员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二十条 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变更等应遵循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及公司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应每月向本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本

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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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或派出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

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六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应严格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要求履行相关职责,及时上报公司。“重大事件”解释见《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应当明确信息披露责任人及责任部门,并将相应的通

讯联络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过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本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实施。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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