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
风险控制管理,规范重大事项内部报告、评价、审核及处置工作,明确公司总
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有关人员对重大信息内部沟通、处置的职责
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切实保护投资者
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是指已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情
形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
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签署重大销售或采购合同、签订重大
合作协议、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等;
(三) 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 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五) 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三条 重大事项的义务报告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三) 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
(四)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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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六) 其他相关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大事项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各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及时、
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并同时将有关资料报证券部备
案。主要包括:
(一) 应当报告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包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 提供财务资助;
4、 提供担保;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债务重组;
9、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11、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 应当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 本条(一)规定的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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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三) 涉案金额超过 5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以上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四)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五) 公司业绩预报、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六) 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七) 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八) 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报告:
1、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 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末获清偿;
3、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 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足
额坏账准备;
8、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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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
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12、 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九)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十)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 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十二) 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事项;
(十三)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十四)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
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五)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或非公司标准格式的;
(十六) 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
大影响;
(十七)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 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九)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或者设定信托;
(二十)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
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监事提出辞职或者
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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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董事
会秘书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 负责人会议、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就
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 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
应及时报告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内容
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
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 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
款安排;
(五) 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
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
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
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 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七条 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涉及的交易,参股子公司涉及的交
易乘以本公司持有的股权比例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对外投资”、“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交易,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
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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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涉及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时,应及时报告;
(一) 与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5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 与公司的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2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涉及的日常经营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时,
非控股子公司涉及的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乘以本公司持有的股权比例达到下列标
准时,应及时报告:
(一) 合同绝对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
(二) 公司或深证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盈利前
景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十条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对相关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年初至报告期末新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当:
(一) 对单项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本节以下简称“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3%以
上,或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的;
(二) 对全部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
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200 元的;
(三) 对全部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总额占年初至报告期末扣除本次所计提减
值准备后净利润(即净利润与本次所计提减值准备总额之和)绝对值的比例在
10%以上。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评价、审核、处置的运作方式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
所述重大事项的当日责成联系人,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将该重大事项的
简要情况填写在重大事项报告单上,并附上相关的文件依据及资料,向公司证
券部报送有关情况。
证券部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证券部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后,对于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或股东大会的事项,则应在报备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后,将全部资料及时报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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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证券部履行必要的三会程序,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相应信息披露程
序。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
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负有敦促本部
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
第十四条 各部门、子公司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
重大事项而未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追究事项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已给公司造成
不良影响的,公司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的
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的修订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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