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都:重大交易决策制度(2016年4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4-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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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规范、有

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交易

决策中,保障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长、总经理各自的权限得到有效发挥,做

到权责分明,保证公司运作效率。

第三条 除非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公司制订的其他内

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要求,公司关于投资及重大经营事项决

策的权限划分依据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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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 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

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二章 交易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本制度第五

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七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

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

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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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

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五条的规定。

第九条 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

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第五条规定标准的,按照第五条规定需经过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已经按照第五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公司发生 “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按照公司制订的《对外担保决策

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相应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除适用第五条外,下述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四)项规定的

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

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五条的规定。已经按照第五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对本制度第四条(二)规定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事项进行

审议,除达到本制度第五条标准由股东大会通过外,需由公司董事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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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的,由董事会表

决通过: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的,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

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公司进行前款所述投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

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条所述交易,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

的之外,其余均由董事长批准。

公司发生由董事长决定的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事项,公司应制作相

关说明资料,同时应报董事会知晓。

第十六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依据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如本制度所规定的决策标准发生冲突,导致两个以上的机构均有

权批准同一事项的,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另有规定外,由

较低一级的有权批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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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相冲突的,

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之间”、“以下”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

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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