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事先
审阅了公司提交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相关资料,事先了解了相关背景情
况,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关于向海通恒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额度不超过 1 亿元人
民币并提供担保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担保业务有利于公司及台山全资子公司的业务发展,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
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我们一致同意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
可意见》签署页)
吴志军 吴春苗 赵 华
2016 年 0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