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所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本次担保业务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台山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台山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
保。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吴志军 赵 华
吴春苗
2016 年 0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