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黄河: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4-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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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二 O 一五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五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问律意字(2016)第 002 号

致: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受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之委托,指派符晓渊、郭栋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公司已保证并承诺,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以及所作的陈述与说明

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

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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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准则、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刊登了《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下称“《通知》”),并于 2015 年 4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 1 至 8 项提案的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下午 2:30 在甘肃省兰州

市庆阳路 219 号金运大厦 22 层本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

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会议由公司

董事长杨世江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16 年 4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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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日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2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与公告

中通知的时间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二十

日作出公告,因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经审查确认,公司股份总数为 185,766,000 股,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6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3,894,21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3950%,其中: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不含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共 61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有 7,823,24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113%。具体如下: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3 名,

为 2016 年 4 月 19 日 15:00 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上述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 46,547,25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0569%。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公

告的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61 名,为 2016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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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股东。上述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7,346,959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3381 %。

此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人于 2016 年 4

月 6 日发出《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以及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人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

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

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实际

审议事项与公告中所载事项一致,未出现修改议案及提出临时议案的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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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中

所列明事项进行了现场投票表决,并经股东代表、监事及工作人员监

票、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三)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关于审议公司《2015 年度报告》及《2015 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表决的股东

(含网络投票)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3,894,215 股,其中:同

意此议案的有 63,052,9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833%;反对此议案的有 590,6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9243%;弃权 250,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24%。

上述表决结果中,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中小

股东表决情况: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7,823,248 股,其中:同意此议案的有 6,981,947 股,占参与投票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89.2461%;反对此议案的有 590,601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7.5493%;弃权

250,7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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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议公司《2015 年度报告》及《2015 年度报告摘要》的议

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2、关于审议公司《2015 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表决的股东

(含网络投票)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3,894,215 股,其中:同

意此议案的有 63,052,9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833%;反对此议案的有 485,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7603 %;弃权 355,5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64%。

上述表决结果中,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中小

股东表决情况: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7,823,248 股,其中:同意此议案的有 6,981,947 股,占参与投票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89.2461%;反对此议案的有 485,8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2097%;弃权

355,501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5320%。

关于审议公司《2015 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表决结

果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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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审议《2015 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表决的股东

(含网络投票)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3,894,215 股,其中:同

意此议案的有 63,052,9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833%;反对此议案的有 485,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7594%;弃权 356,1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73%。

上述表决结果中,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中小

股东表决情况: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7,823,248 股,其中:同意此议案的有 6,981,947 股,占参与投票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89.2461%;反对此议案的有 485,2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2020%;弃权

356,101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5397%。

关于审议公司《2015 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表决结

果为通过。

4、关于审议《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表决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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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网络投票)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3,894,215 股,其中:同

意此议案的有 63,052,9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833%;反对此议案的有 48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7606%;弃权 355,3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61%。

上述表决结果中,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中小

股东表决情况: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7,823,248 股,其中:同意此议案的有 6,981,947 股,占参与投票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89.2461%;反对此议案的 486,000 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2123%;弃权

355,301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5295%。

关于审议《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表决结果

为通过。

5、关于审议《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表决的股东

(含网络投票)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3,894,215 股,其中:同

意此议案的有 63,051,9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817%;反对此议案的有 499,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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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 0.7819%;弃权 342,7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64%。

上述表决结果中,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中小

股东表决情况: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7,823,248 股,其中:同意此议案的有 6,980,947 股,占参与投票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89.2334%;反对此议案的有 499,6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3861%;弃权

342,701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3689%。

关于审议《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表决结果

为通过。

6、关于审议《继续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预案》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表决的股东

(含网络投票)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3,894,215 股,其中:同

意此议案的有 63,052,9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833%;反对此议案的有 48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7528%;弃权 360,3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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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表决结果中,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中小

股东表决情况: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7,823,248 股,其中:同意此议案的有 6,981,947 股,占参与投票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89.2461%;反对此议案的有 481,0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1483%;弃权

360,301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6055%。

关于审议《继续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预案》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

过。

7、关于审议《继续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预案》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表决的股东

(含网络投票)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3,894,215 股,其中:同

意此议案的有 63,052,9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833%;反对此议案的有 48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7528%;弃权 360,3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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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表决结果中,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中小

股东表决情况: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7,823,248 股,其中:同意此议案的有 6,981,947 股,占参与投票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89.2461%;反对此议案的有 481,0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1483%;弃权

360,301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6055%。

关于审议《继续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预案》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

过。

8、关于审议公司《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案》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议案关联股东兰

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杨纪强、杨世江回避表决;参加表决的股

东(含网络投票)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4,325,906 股,其中:

同意此议案的有 23,484,6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415%;反对此议案的有 630,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5902%;弃权 211,2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82%。

上述表决结果中,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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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二 O 一五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股东表决情况: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7,823,248 股,其中:同意此议案的有 6,981,947 股,占参与投票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89.2461%;反对此议案的 630,1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8.0542%;弃权

211,201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6997%。

关于审议公司《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案》的议案获得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和

纪录员签字。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

律师同意本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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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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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二 O 一五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书》之签章页)

见证机构: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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