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邦达:独立董事关于2015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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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 2015 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15 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 2015 年度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经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5 年度经营活动认真审查,公司 2015 年

度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需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

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关联交易决

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坚持

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报告内容客观、公正,具备上

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

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同意

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对法人治理结构、

组织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会计管理控制、业务控制、内部审计等做出了明确的

规定,并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和执行,在管理各个流程、重大事项、重大风险等方

面发挥了较好的控制和防范作用。公司一直致力于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同时

积极关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内部控制的最新要求,及时修

订相关制度,并在公司各营运环节中到得到有效执行。

独立董事关于 2015 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较为

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

120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工作态

度,对公司报告期内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

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认真贯彻《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执行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

本报告期内,公司经审议对外担保总额为 4.9 亿元,实际发生担保约 1.5 亿

元;截至本报告期末,累积审批对外担保总额为 6.4 亿元,实际发生担保总额约

2 亿元,公司对外担保对象均为对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决策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及其

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

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五、 独立董事关于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现有股本 865,184,815.00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0.15 元人民币(含税),合计现金分配红利 12,977,772.23

元(含税)。 经认真审议《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该利

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听取了广大

中小股东的建议,符合中小股东的意愿和利益。我们同意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

并同意提交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 2015 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5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

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未发现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违反相关规定之情形。我们认同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5 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意见,公司《关于 2015 年募集

资金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法、违规的情

形。

七、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信贷担保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昊天节能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昊天节能”)正处

于生产经营高峰期,经营性资金需求量较大,为满足正常经营之需,公司拟为昊

天节能总金额 3.8 亿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银行名称 担保额度 担保方式 担保期限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连带责任保证担 1 年(以合同实际

13,000

沧州分行 保 签署日起算)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连带责任保证担 1 年(以合同实际

5,000

沧州盐山支行 保 签署日起算)

上一年度担保到

连带责任保证担

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000 期后 1 年(以合同

实际签署日起算)

上一年度担保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连带责任保证担

10,000 期后 1 年(以合同

公司盐山支行 保

实际签署日起算)

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担保对象昊天节能为公司合并报表内的全资子

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良好、偿债能力较强,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公司对其

担保不会影响公司及股东利益。本次担保的事项是为了满足昊天节能日常生产经

营中的流动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整体发展。

本次担保事项,公司严格执行了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程序,决策程序和内容

独立董事关于 2015 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杨钧、刘荣军、李群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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