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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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33 证券简称:*ST 新都 公告编号:2016-04-27-08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一、因公司 2013 年、2014 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14.1.1 条、14.1.3 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自 2015 年 5 月 21

日起暂停上市。

暂停上市期间,公司以股票恢复上市为目标,成功实施破产重整,已解决公

司违规担保问题,并且加强主业经营,提高公司经营效益。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经达到恢复上市条件。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7 日披露了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并在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恢复

上市条件、申请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议案》,公司将于 2015 年年度报告披露后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公司恢复上市申请。

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4.1 条的

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交易:

(一)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本规则

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未能在法定

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

(二)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本规则

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

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三)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本规则

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

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四)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本规则

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

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

(五)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本规则

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

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

的审计报告;

(六)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本规则

14.1.1 条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首个

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七)公司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出现本规则 14.1.1 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

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两个月内仍未能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年度

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八)公司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触及本规则 14.1.1 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其

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两个月内披露了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年度报告或

者半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九)公司因欺诈发行触及本规则 14.1.1 条第(七)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

暂停上市后,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移送决定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被

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或者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未满足恢复上市条件;

(十)公司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触及本规则 14.1.1 条第(八)项规定情形

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移送决定之日起的十二

个月内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或者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未满足恢复上市条件;

(十一)公司因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触及本规则 14.1.1 条第(七)

项、第(八)项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恢复上市申请

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十二)公司因股权分布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触及本规则 14.1.1 条第(九)

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或虽

已具备上市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十三)公司因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触及本规则 14.1.1 条

第(十)项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

具备上市条件,或虽已具备上市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

复上市申请;

(十四)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仅发行 A 股股票的主板上市公司,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股票

累计成交量低于五百万股;

(十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仅发行 B 股股票的主板上市公司,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股票

累计成交量低于一百万股;

(十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既发行 A 股股票又发行 B 股股票的主板上市公司,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

交易日)其 A 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五百万股且其 B 股股票累计成交量同时低于

一百万股;

(十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

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三百万股;

(十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仅发行 A 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

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

(十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仅发行 B 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

价均低于股票面值;

(二十)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既发行 A 股股票又发行 B 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

的 A 股、B 股每日股票收盘价同时均低于股票面值;

(二十一)主板上市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

日、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二十个交易日)股东人数低于 2000

人;

(二十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

的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二十个交易日)股东人数低

于 1000 人;

(二十三)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二十四)公司被依法强制解散;

(二十五)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次公开谴责;

(二十六) 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二十七)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审核同意;

(二十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公司出现上述任一情况,本公司的股票有被终止上市的可能。公司提醒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暂停上市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电话:0755-82320888 转 541、543

传真:0755-82344699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 1 号新都酒店

邮编:518001

联系人:张静 杜明丽

公司将及时发布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工作进展公告。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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