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 普 信: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4-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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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诺普信或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股权

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2号、3号》(以下简称“《备忘录 》”)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诺普信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本期激

励计划授予日起满48月后,激励对象应在可解锁日内按40%的解锁比例解锁。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

经成就,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已履行的法律程序

如下:

2012年3月30日,公司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锁事宜。

1

2016年4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本次

限制性股票解锁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

议(临时)对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事项进行了核实、出具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

为激励对象办理第三期解锁手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诺普信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的

条件已成就,且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2

[此页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名盖章页,无正文]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敬前 唐都远

黄 媛

2016 年 4 月 26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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