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
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们
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
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同时公司董事会在审
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2、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本次发行完成后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
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3、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公司编制的《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
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
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
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于即期回报的摊薄及公司拟采
取的措施。该报告是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的,符合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公司按照既定的募集资金使用方案使用了前次募集资金,并对前次募集资金的
使用情况如实履行了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5、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关于
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督指引第3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
回报,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及利润分配进
行监督。
6、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的发
展,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
展。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我们审阅董事候选人熊伟先生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认为熊伟先生具备担
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相应岗位,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要求,未发现
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董事会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补选熊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 岩
胡 琴
李石芳
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