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燃气:关于与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4-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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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33 证券简称:长春燃气 编号:2016-024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

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非公开发行股票《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签订的基本情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

施细则》 等法 律法规 的有关规 定, 拟向 2 名特定 对象 非公开 发行 不超过

224,887,556 股 A 股普通股,募集资金总额 150,000 万元,全部特定对象均以现

金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

2016 年 4 月 8 日,公司分别与控股股东长春长港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长港燃气”)、吉林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能集团”)等 2 名特定

发行对象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合同”)。

2016 年 4 月 25 日,公司分别与控股股东长港燃气、吉能集团等 2 名特定发行对

象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以及认购数量具体情况为:

发行后占公司股权

序号 认购人 最高认购数量(股) 认购金额(元)

比例

1 长港燃气 118,223,388 788,550,000 52.57%

2 吉能集团 106,664,168 711,450,000 14.14%

合计 224,887,556 1,500,000,000 66.71%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已经公司七届五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获得

吉林省国资委、长春燃气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完

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长港燃气签署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根据长港燃气(甲方)与公司(乙方)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之补充协议》,有关内容摘要如下:

1、协议主体、签订时间

甲方:长春长港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协议签订时间:2016 年 4 月 25 日

2、定价方式及认购价格

乙方本次发行股票价格为定价基准日(乙方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决议

公告日,即 2016 年 4 月 11 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即 6.67

元。同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亦不应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均价的 70%(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上述发

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70%,则发行价格调整为

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70%。

乙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3、认购金额及认购股份数量

(1)甲方认购款总金额为 788,550,000 元,最高认购股数为 118,223,388 股,

最终认购股份数量为:认购款总金额除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

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甲方认购股票的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2)按上述方式计算,如出现不足 1 股的余额时,该部分不足折股的余额

纳入乙方的资本公积金。

4、生效、终止条件

(1)本补充协议的生效条件与《股份认购合同》相同。

(2)本补充协议的终止条件与《股份认购合同》相同。

5、其他

(1)本补充协议是《股份认购合同》条款的修改和补充,与《股票认购合

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股份认购合同》约定不一致的,适用本

补充协议;本补充协议未作约定的,适用《股份认购合同》。

(2)本补充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他用于办理有关

手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与吉能集团签署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根据吉能集团(甲方)与公司(乙方)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之补充协议》,有关内容摘要如下:

1、协议主体、签订时间

甲方:吉林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协议签订时间:2016 年 4 月 25 日

2、定价方式及认购价格

乙方本次发行股票价格为定价基准日(乙方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决议

公告日,即 2016 年 4 月 11 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即 6.67

元。同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亦不应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均价的 70%(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上述发

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70%,则发行价格调整为

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70%。

乙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3、认购金额及认购股份数量

(1)甲方认购款总金额为 711,450,000 元,最高认购股数为 106,664,168 股,

最终认购股份数量为:认购款总金额除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

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甲方认购股票的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2)按上述方式计算,如出现不足 1 股的余额时,该部分不足折股的余额

纳入乙方的资本公积金。

4、生效、终止条件

(1)本补充协议的生效条件与《股份认购合同》相同。

(2)本补充协议的终止条件与《股份认购合同》相同。

5、其他

(1)本补充协议是《股份认购合同》条款的修改和补充,与《股票认购合

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股份认购合同》约定不一致的,适用本

补充协议;本补充协议未作约定的,适用《股份认购合同》。

(2)本补充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他用于办理有关

手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备查文件

1、《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七届五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与长港燃气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认购合同》;

3、与长港燃气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

4、与吉能集团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认购合同》;

5、与吉能集团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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