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智油服: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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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油服 公告编号:2016-021

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年4月26日(星期二)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4月25日—2016年4月2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16年4月

2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2016年4月25日下午15:00至2016年4月2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

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火炬西街北段89号长虹国际酒店西

厅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汪建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8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82,379,71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976%。

1、现场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4名,共计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81,646,71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197%。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4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73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79%。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19名,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813,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93%。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

所见证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如下

议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81,791,66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62%; 588,05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38%;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 8,224,95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3275%;反对 588,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6.67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二、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81,791,66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62%; 588,05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38%;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 8,224,95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3275%;反对 588,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6.67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三、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81,791,66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62%; 588,05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38%;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 8,224,95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3275%;反对 588,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6.67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四、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81,791,66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62%; 588,05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38%;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 8,224,95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3275%;反对 588,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6.67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五、审议通过《公司 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81,791,66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62%; 588,05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38%;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 8,224,95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3275%;反对 588,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6.67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六、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81,791,66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62%; 588,05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38%;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 8,224,95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3275%;反对 588,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6.67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七、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81,791,66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62%; 588,05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38%;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 8,224,95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3275%;反对 588,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6.67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八、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81,791,66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62%; 588,05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38%;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 8,224,95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3275%;反对 588,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6.67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九、审议通过《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81,791,66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62%; 588,05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38%;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8,224,95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3275%;反对588,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6.67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委派孙林、熊洁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发表

如下法律意见:认为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

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仁智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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