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洛华: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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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95 证券简称:英洛华 公告编号:2016-35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减少、修改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6 年 4 月 26 日 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4月25日至4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26日上午9:

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25日下午15:00至2016年4月26

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联宜电机有限公司会议室(浙江省

东阳市横店电子产业园区)。

(五)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

(六)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许晓华先生

(七)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

规定。

1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198,879,4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7436%。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479,5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07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

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99,213,97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273%;反对 27,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6 % ; 弃 权 117,9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59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49,55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9906%;反对27,1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362%;弃权11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4.0732%。

(二)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99,228,97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48%;反对 27,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6 % ; 弃 权 102,9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51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64,55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5088%;反对27,100股,占出席会

2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362%;弃权10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3.5550%。

(三)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99,228,97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48%;反对 27,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6 % ; 弃 权 102,9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51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64,55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5088%;反对27,1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362%;弃权10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3.5550%。

(四)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预案》。

经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15 年

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57,954,343.33 元,加年初未分

配 利 润 -382,193,314.83 元 , 可 供 股 东 分 配 的 利 润 为

-440,147,658.16 元。由于公司 2015 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负

值,故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

鉴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已顺利实施,未来发展前景较为广阔,考

虑到公司目前资本公积金较为充足,为与其他股东共同分享公司发展

成果,根据公司控股股东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提出的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提议及承诺,以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

股本 444,486,764 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每 10 股

转增 10 股,共计转增 444,486,764 股。

表决结果:同意 199,326,87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

的 99.9839%;反对 27,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6%;弃权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862,45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910%;反对27,1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362%;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1727%。

(五)审议通过《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99,228,97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48%;反对 27,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6 % ; 弃 权 102,9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51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64,55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5088%;反对27,1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362%;弃权10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3.5550%。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6 年度与控股股东关联方日常关

联交易的议案》。由于该项交易属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横店集团

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金华相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

别持有公司股份 187,984,247 股、6,747,136 股,均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4,482,5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666 % ; 反 对 27,1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5856 % ; 弃 权 117,9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2.5478%。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49,55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9906%;反对27,100股,占出席会

4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362%;弃权11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4.0732%。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6 年度与赣州通诚稀土新材料有限

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9,228,97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48%;反对 27,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6 % ; 弃 权 102,9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51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64,55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5088%;反对27,1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362%;弃权10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3.5550%。

(八)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聘请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 务 及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机 构 ,聘 期 一 年 ,年审计费用 130 万元,

其中财务审计费用 90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 40 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 199,228,97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48%;反对 12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7%;弃权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764,55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5088%;反对 125,0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3185%;弃权 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27%。

(九)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蒋岳祥先生、钱娟萍女士和辛茂荀先生向本次股东

5

大会提交并作了《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99,228,97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48%;反对 27,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6 % ; 弃 权 102,9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51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764,55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5088%;反对 27,1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362%;弃权 102,9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550%。

公司已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披露了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赵力峰律师、叶正义律师现场见证并为

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二○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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