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方光电:2015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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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306 证券简称:远方光电 公告编号:2016-041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醒: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 日以公告

形式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项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4 月 26 日下午 14:00 点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5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26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潘建根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总股本 240,000,000 股,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0 人,所持股份

145,505,84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0.6274%。其中,参加现场股东大会进行投票的股东

共 1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5,450,24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0.6043%;参与网络投

票的股东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5,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32%。出席本次会

议的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 18 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为 14,670,329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6.1126%。

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真实、有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

成本决议:

1、 审议通过《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陈燕生先生、甘为民先生、邓川先生(已离任)向董事会递交了《独立

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并由甘为民先生作为独立董事代表在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上进行了述职。

表决结果:同意 145,474,0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1%;反对 3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638,529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32%;反对 3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216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2、审议通过《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45,474,0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1%;反对 3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638,529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32%;反对 3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216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45,474,0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1%;反对 3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638,529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32%;反对 3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216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45,474,0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1%;反对 3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638,529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32%;反对 3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216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45,474,0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1%;反对 3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638,529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32%;反对 3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216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5,474,0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1%;反对 3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638,529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32%;反对 3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216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5,474,0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1%;反对 3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638,529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32%;反对 3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216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运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5,474,0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1%;反对 3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638,529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32%;反对 3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216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冯华君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5,474,0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1%;反对 3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638,529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32%;反对 3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216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何丽青、翁丽琴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其结论意见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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