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数字政通”)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作为公司现任独
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
我们对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方案的议案》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前景良好。
本次发行完成后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我们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
围、数量和标准适当,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股票发行方案公平、
合理、必要,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可行,是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
利益的。
我们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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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内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与相关承诺的独立
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
护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中国证监会
于 2015 年 12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
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要求,公司就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
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我们认为,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相关填
补措施及承诺均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并同意将此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6-2018 年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一直高度重视对投资者的回报。《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 年度)股东
回报规划》从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意愿出发,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了公司科学、
稳定、持续的分红机制,其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并
同意将此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先林 邬伦 叶金福
日期: 2016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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