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薄即期回报
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函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
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
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要求,本
人作为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就保障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二)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
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
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
诺。
(三)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
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 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
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
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做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特此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强华
2016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