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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6]第 048 号
致: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贵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必要的审验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召开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2、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5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深圳万讯自控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3、贵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三号路
公司五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4、贵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投票时间
为 2016 年 4 月 26 日下午 14:00;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 年 4 月 25 日--201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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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月 2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6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4 月 25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2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12 名,代表
贵公司股份 128,839,915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48.0582%。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0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0 股,占贵公
司股份总数的 0.000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
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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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
议网络投票数据,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了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15 年年度报告》及《2015 年年度报告摘要》
5、《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6、《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议案》
7、《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8、《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9、《关于成都安可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和方案
的说明》
根据表决结果及《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
过。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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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16]第 048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炯 沈险峰
廖金环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