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讯自控: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4-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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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6]第 048 号

致: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贵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必要的审验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召开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2、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5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深圳万讯自控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3、贵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三号路

公司五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4、贵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投票时间

为 2016 年 4 月 26 日下午 14:00;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 年 4 月 25 日--2016 年

1

4 月 2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6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4 月 25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2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12 名,代表

贵公司股份 128,839,915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48.0582%。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0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0 股,占贵公

司股份总数的 0.000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

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2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

议网络投票数据,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了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15 年年度报告》及《2015 年年度报告摘要》

5、《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6、《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议案》

7、《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8、《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9、《关于成都安可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和方案

的说明》

根据表决结果及《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

过。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3

(本页为《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16]第 048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炯 沈险峰

廖金环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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