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吉峰农机连
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董
事会提交的有关资料,并且向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询问,本着审慎原则,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会议中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
担保及子公司之间担保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子公司之间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是满足公司
正常经营业务的需要,是充分、合理的;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该担保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制度的规定;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该担保事项有利于其生产经营。鉴
于此,我们同意公司对子公司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意控股子公司之
间提供担保,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
特此公告。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吴军旗、潘学模
2016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