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动控:内部审计制度(2016年4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4-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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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16 年 4 月 25 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以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

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

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客

观公正原则、廉洁奉公原则、保守秘密原则。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

并在其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并根据审计业务的性质分别向董事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

独立行使职权。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设审计负责人一名,负责内部审计部门的全面工作。并

配备若干相应的审计人员,对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必要的审计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并积极了解、参与公司的

内部控制建设。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

能力,熟悉本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

内部审计业务。内部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公司的保密工作有关规定,保守国

家秘密和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按照《公司法》和《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建立和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制定内部审计规程或方法;

2.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

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3.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

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

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

务信息等;

4.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5.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6.协助监事会检查相关事项,为监事会提供相关材料;

7.配合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8.办理公司董事会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9.对审计事项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并向董事会及监事会报告。

第十条 内部审计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

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

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计划,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必要

时,应当定期进行自查。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并将检

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形成评价报告,向

董事会和列席监事通报。

内部审计部门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者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

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并抄报监事会。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

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事项的会议。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索取有关文件、

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

员应当将审计过程及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相

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重要性与审计风险的问题。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考虑组织风险、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基础上,

制定审计计划,对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应向被审计部门或单位送达内部

审计通知书,并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部门或单位的情况,采用抽

样审计等方法,对其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

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积极利用计算机进行辅助审计。在

计算机信息系统下进行审计,不应改变审计计划确定的目标和范围。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按照《内部审计具体

准则——审计报告》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

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提出结论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负责人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向被

审计部门或单位征求反馈意见。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部门或单位对审计报告持有异议的,审计负责人及相关人

员应进行研究、核实,必要时应修改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审计报告经过必要的修改后,应连同被审计部门或单位的反馈意

见及时送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复核。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根据要求向内部审计部门报告审计决定执行和审计

意见采纳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实施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执行和审

计意见采纳情况。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及时地将审计报告归入审计档案,妥善保存。

第六章 审计工作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要求,起草内

部审计制度、审计项目的审计标准,制定审计工作手册。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制定全年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要积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

计人员。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审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组织总结、交流、

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审计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玩忽职守、泄露机密、以权谋私的审计人员,给予特定的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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