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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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渤海水业股

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对拟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本次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份调整发行规模、发行数量和增加价格调整机

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切实可行,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利益,且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2、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收购嘉诚环保55%股权、偿还全资子公司滨

海水业银行贷款,本次收购嘉诚环保有利于与公司业务形成协同优势,对上市公司

经营业绩提供有力支持,增强公司的未来的融资能力和业务开拓能力,有利于降低

公司财务风险,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为公司未来业务开拓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3、本次交易涉及增加的补充协议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与认购对象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西藏瑞华”)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具体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苏州弘德源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弘德源”)、李华青及其实际控制的石家庄合力投资咨询中心(有限

合伙)(以下简称“合力投资”)取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股份后将成为公司持股

比例5%以上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

定,弘德源、李华青及合力投资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此次非公开发行属于关联交

易。公司独立董事在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第十八次、第二十一次会议中已对本

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除弘德源、李华

青及合力投资外,其余发行对象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开,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

的长远发展规划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调整发行规模、发行数量和增加

价格调整机制,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及增加的补充协议,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及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

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不存在关联

董事,所以无需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 柴新莉、郭家利、朱虹

2016 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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