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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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渤海水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我们审阅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份发行规模、发行数量和增加价

格调整机制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份发行规模、发行数量和增加价格调整机制

和预案的修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

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

争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我们审阅了《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

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进行了分析、说明和承

诺。公司已就相关风险进行了充分披露,相关填补措施切实可行,有效保护了公司

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三、我们审阅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第三次修订稿)的议案》

本次拟修订的《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第三次修订稿)》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上述预案已经详细披露本次交易需要履行的法律程序,并充分披露了本次交

易的相关风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可行性。

四、我们审阅了《2015年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三次修订稿)的议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收购嘉诚环保55%股权、偿还全资子公司滨

海水业银行贷款,本次收购嘉诚环保有利于与公司业务形成协同优势,对上市公司

经营业绩提供有力支持,增强公司的未来的融资能力和业务开拓能力,有利于降低

公司财务风险,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为公司未来业务开拓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五、我们审阅了《关于公司与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

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

具体是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司与认购对象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附

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二》,修改其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数

量及认购金额等相关约定。

上述均更改均是合理且必要的补充,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同

意更改。相关补充协议的签订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六、我们审阅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苏州弘德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弘德源”)、李华青及其实际控制的石家庄合力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合力投资”)取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股份后将成为公司持股比例5%

以上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弘

德源、李华青及合力投资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此次非公开发行属于关联交易。公

司独立董事在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第十八次、第二十一次会议中已对本次非公

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除弘德源、李华青及合

力投资外,其余发行对象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开,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

的长远发展规划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与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

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等条款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拟修订的《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第三次修订

稿)、《2015年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

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上述报告已经详细披露本次交易需要履行的法律

程序,并充分披露了本次交易的相关风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可行性;

本次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相关议案在提交本次董事会会

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关联董事均回避了对上述相关议案的表决,本次董事

会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独立董事: 柴新莉、郭家利、朱虹

2016 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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