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渤海水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我们审阅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份发行规模、发行数量和增加价
格调整机制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份发行规模、发行数量和增加价格调整机制
和预案的修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
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
争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我们审阅了《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
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进行了分析、说明和承
诺。公司已就相关风险进行了充分披露,相关填补措施切实可行,有效保护了公司
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三、我们审阅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第三次修订稿)的议案》
本次拟修订的《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第三次修订稿)》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上述预案已经详细披露本次交易需要履行的法律程序,并充分披露了本次交
易的相关风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可行性。
四、我们审阅了《2015年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三次修订稿)的议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收购嘉诚环保55%股权、偿还全资子公司滨
海水业银行贷款,本次收购嘉诚环保有利于与公司业务形成协同优势,对上市公司
经营业绩提供有力支持,增强公司的未来的融资能力和业务开拓能力,有利于降低
公司财务风险,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为公司未来业务开拓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五、我们审阅了《关于公司与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
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
具体是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司与认购对象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附
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二》,修改其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数
量及认购金额等相关约定。
上述均更改均是合理且必要的补充,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同
意更改。相关补充协议的签订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六、我们审阅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苏州弘德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弘德源”)、李华青及其实际控制的石家庄合力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合力投资”)取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股份后将成为公司持股比例5%
以上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弘
德源、李华青及合力投资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此次非公开发行属于关联交易。公
司独立董事在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第十八次、第二十一次会议中已对本次非公
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除弘德源、李华青及合
力投资外,其余发行对象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开,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
的长远发展规划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与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
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等条款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拟修订的《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第三次修订
稿)、《2015年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
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上述报告已经详细披露本次交易需要履行的法律
程序,并充分披露了本次交易的相关风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可行性;
本次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相关议案在提交本次董事会会
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关联董事均回避了对上述相关议案的表决,本次董事
会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独立董事: 柴新莉、郭家利、朱虹
2016 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