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和交易定价的公允性之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审阅了公司董事
会提供的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相关评估资料后,基于独
立判断立场,就本次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交
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和胜任能力
公司为本次重组聘请的评估机构北京华信众合资产评估有限公
司为具备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评估机构,除业务关系外,评估机构与
公司及本次重组的其他交易主体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
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性,且选聘程序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其出具的评估报告符合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
2、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报告的假设前提能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
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评估假设
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定价公允
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
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
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委托评估资产实际情况的
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方
法与评估目的具有较好的相关性。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
基准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资产评估价值公允、
准确,评估结论合理。
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6年4月26日
(本页无正文,为《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
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交易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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