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海南高速公路
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
有关议案及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有关规定,通过检查公
司财务资料并依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对海南高速公路股份
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我们
认为:
公司在 2015 年度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
守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规定,公司 2015
年度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其
他方式变相占用资金的事项,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的资
金往来,不存在违反规定的情形。
二、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有关规定,通过认真了
解和核实,我们对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在 2015 年度未发生以任何形式为独立第三方的担保事项,也
无对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担保事项,截止 2015 年年末,公司无对外担
保余额。
三、 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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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根据公司
提供的资料,对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后,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1、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内控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2、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真实、
准确的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整体评价是客
观的、真实的,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四、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和《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拟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2016年度审
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本公司上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业务中体
现了较高的专业水平,圆满地完成了审计工作,我们同意续聘其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
五、关于计提 2015 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本次减值准备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本
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
相关规定和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资产状况,有助
于为投资者提供公允的会计信息。因此,一致同意公司计提本次减值准
备。
六、关于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目前公司对资金需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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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经营情况,有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股东的长远利益,
我们同意将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徐晓杰
胡国柳
许华山
2016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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