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76 证券简称:春晖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7
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业绩承诺补偿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晖股份”、“公司”)全资子公司
Tong Dai Control (Hong Kong) Limited(以下简称“香港通达”或“标的公
司”)截止 2016 年 4 月 26 日已收到业绩承诺方(宣瑞国先生以及 Ascendent
Rail-tech (Cayman) Limited(以下简称“上达公司”))对香港通达 2015 年
业绩承诺现金补偿款共 15,118,300.27 元,香港通达业绩承诺方关于 2015 年
度业绩承诺的补偿已履行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一、业绩补偿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与 Tong Dai Group Limited 签订的《股权收购协议》《股权收
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和《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公司与 Tong Dai
Group Limited、宣瑞国、上达公司、香港通达签订的《股权收购协议之业绩承
诺补偿协议》,Tong Dai Group Limited 承诺香港通达 2015 年、2016 年、
2017 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3.12 亿元、3.9 亿元和 4.5 亿元(即:香港
通达 2015 年累积承诺净利润不低于 3.12 亿元、香港通达 2015-2016 年累积
承诺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7.02 亿元、香港通达 2015-2017 年累积承诺净利润累
计不低于 11.52 亿元)。
上述净利润是指香港通达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如香港通达在承诺期内未能实现承诺净利润,则 Tong Dai Group
Limited 应当在接到利润补偿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香港通
达支付当期应补偿金额。Tong Dai Group Limited 在收到利润补偿通知之日后
的 10 个工作日内仍未将全部当期应补偿金额支付至香港通达的,就 Tong D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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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oup Limited 尚未支付的当期应补偿金额(“当期未补偿金额”),宣瑞国承担
当期未补偿金额 60%的补偿义务,上达公司承担当期未补偿金额 40%的补偿义
务。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
净利润数-以前年度已补偿净额。Tong Dai Group Limited、宣瑞国和上达公
司合计向香港通达支付的全部补偿额不应超过 2015、2016 以及 2017 三年承
诺净利润之和,即人民币 11.52 亿元(“三年承诺净利润”)。
二、业绩补偿承诺的保证措施
根据公司与 Tong Dai Group Limited、宣瑞国、上达公司、香港通达签
订的《股权收购协议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上达公司、香港通达和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1 日签署了《账户共管协议》,上达公司在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账户,并将三年承诺净利润的 40%的金额,即 4.608 亿元
人民币的等值美元汇入以上达公司名义开立的共管账户,作为相关业绩承诺方履
行业绩补偿承诺的保证。
上达公司、香港通达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签署的《账户共管协议》
具体内容同日刊登于巨潮网站 www.cninfo.com.cn。
三、标的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出具天健
审〔2016〕3-329 号《关于对 Tong Dai Control (Hong Kong) Limited 业绩
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香港通达 2015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为 317,312,980.09 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为 296,881,699.73 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小于盈利承诺金额计 15,118,300.27 元,未完成比例为 4.85%。
《关于对 Tong Dai Control (Hong Kong) Limited 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
专项审核报告》(天健审〔2016〕3-329 号)、《Tong Dai Control (Hong Kong)
Limited 审计报告》(天健审〔2016〕3-135 号)全文同日刊登于巨潮网站
www.cninfo.com.cn。
四、标的公司未达盈利的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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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公司 2015 年业绩未达盈利承诺的原因主要系:2015 年南车青岛四
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整车订单比例变化导致订单与预期有偏差,此外,标的
公司 2015 年度在“节水环保”产品加大研发投入,同时积极拓展备用电源市场,
销售费用同比增加,此投入在 2015 年度当期暂未实现收益。
五、业绩补偿的完成情况
截止 2016 年 4 月 26 日,香港通达已全额收到相关业绩承诺方支付的上
述业绩承诺补偿款项,相关业绩承诺方 2015 年度承诺的业绩补偿已履行完毕。
六、香港通达 2015 年业绩承诺补偿履行后的会计处理
香港通达 2015 年业绩承诺补偿款拟计入其他应付款,对 2015 年度和
2016 年度利润无影响,具体会计处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七、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出具了《浙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核
查意见》,核查意见如下:
经核查,浙商证券认为:香港通达 2015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小于盈利承诺金额 15,118,300.27 元,相关业
绩承诺方已将 2015 年度应补偿金额支付至香港通达,承诺的业绩补偿已履行完
毕。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业绩
承诺实现情况的核查意见》全文同日刊登于巨潮网站 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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