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在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即“PSOD光纤预制棒套管扩产建设项目”、“光纤预
制棒制造项目”过程中,项目实施环境、市场情况等发生变化,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状况,
公司拟终止“PSOD光纤预制棒套管扩产建设项目”,继续实施“光纤预制棒制造项目”,
并将其建设产能由原300吨/年调整至现500吨/年(总投资由人民币67,534.18万元增加至人民
币86,990.00万元),实施地点变更至山东省济南新材料产业园区,实施主体变更为公司与子
公司天津久智光电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山东鑫茂光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实施
方式由公司本部直接实施变更为由合资经营的控股子公司实施。
独立董事认为,此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根据项目实施环境、市场变化等客观情
况及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所做出的调整,终止不符合实施条件的募投项目,有利于募集资金
使用效率,调整募投项目部分建设内容已进行了认真分析和论证,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要求,
使得募投项目尽快实现预期效益,有利于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此次变更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的情形。
独立董事同意董事会关于《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的内容,董事会审议
上述议案时,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孔爱国 冯加庆 赵曙明 黄娟
2016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