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36 证券简称:鑫茂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6-073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四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会议于2016年4月26日(星期
二)在公司本部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6年4月20日以
书面形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11名,亲自出席11名。本次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
公司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董事会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经过认真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鉴于公司在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即“PSOD 光纤预制棒套管扩产建设项
目”、“光纤预制棒制造项目”过程中,项目实施环境、市场情况等发生变化,根
据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公司拟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做如下变更:
(一)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建设内容,即终止实施“PSOD 光
纤预制棒套管扩产建设项目”,继续实施“光纤预制棒制造项目”,并将其建设产
能由原 300 吨/年增加至现 500 吨/年,总投资由人民币 67,534.18 万元增加至人
民币 86,990.00 万元。
(二)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即将“光纤预制棒制造项目”
实施地点由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区变更至山东省济南新材料产业园区。
(三)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方式,即将“光纤预制
棒制造项目”实施主体由公司本部变更为公司与子公司天津久智光电材料制造有
限公司共同设立的山东鑫茂光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实施方式由公司本部直接实施
变更为由合资经营的控股子公司实施。
-1-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山东鑫茂光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山东鑫茂光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与子公司天津久智光电材料制造有限
公司于 2016 年 4 月共同出资设立的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8,000 万元。根据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安排,为确保“光纤预制棒制造项目”顺利实施,
公司和天津久智光电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拟用本次募集资金中的 42,000 万元对山
东鑫茂光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同比例增资。增资后,山东鑫茂光通信科技有限
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 50,000 万元,其中,公司出资人民币 38,575 万元,
持股 77.15%;天津久智光电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 11,425 万元,持股
22.85%。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对外投资公告》。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公司章程修正案》。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 2016 年 5 月 12 日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 1-3
项议案。股东大会通知详见公司同日公告。
特此公告。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4 月 26 日
-2-
附件: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1、【章程第一章第三条】原为:
“公司于 1997 年 8 月 2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0,000 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
币认购的内资股 30,000,000 股,于 1997 年 9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 1999 年 7 月 30 日至 8 月 1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向全体社会公众股东配售人民币普通股 9,000,000 股。
公司于 2001 年 8 月 30 日至 9 月 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向
社会公众公募增发人民币普通股 20,000,000 股及国有股存量发行 2,000,000 股。
经公司 2009 年 5 月 5 日召开的 2008 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审议通过,以资本公
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6 股,共转增股本 73,652,731 股。
公司于 2008 年 6 月 3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份 28,591,037 股,于 2009 年 6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经公司 2010 年 5 月 14 日召开的 2009 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审议通过,以资本
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共转增股本 67,499,496 股。
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1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向特定对象
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10,320,592 股,于 2015 年 3 月 12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
【章程第一章第三条】现修改为:
“公司于 1997 年 8 月 2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0,000 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
认购的内资股 30,000,000 股,于 1997 年 9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 1999 年 7 月 30 日至 8 月 1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3-
向全体社会公众股东配售人民币普通股 9,000,000 股。
公司于 2001 年 8 月 30 日至 9 月 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向
社会公众公募增发人民币普通股 20,000,000 股及国有股存量发行 2,000,000 股。
经公司 2009 年 5 月 5 日召开的 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资本公积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6 股,共转增股本 73,652,731 股。
公司于 2008 年 6 月 3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份 28,591,037 股,于 2009 年 6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经公司 2010 年 5 月 14 日召开的 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资本公
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共转增股本 67,499,496 股。
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1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向特定对象
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10,320,592 股,于 2015 年 3 月 12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17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资本公
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0 股,共转增股本 805,636,816 股。”
2、【章程第一章第五条】原为:
“公司注册地址:天津华苑产业区华天道 3 号,邮政编码:300384。”
【章程第一章第五条】现修改为:
“公司住所:天津新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榕苑路 1 号 A 区 8 层,邮政编码:
300384。”
3、【章程第一章第六条】原为: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2,818,408 元。”
【章程第一章第六条】现修改为: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08,455,224 元。”
4、【章程第一章第十一条】原为: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
-4-
【章程第一章第十一条】现修改为: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审计与风控总监。”
5、【章程第一章第十三条】原为: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计算机软件、硬件、信息系统集成、信息
处理与服务;光机电一体化;仪器仪表、计算机及外围设备、文化办公用机械;
家用电器、家用电子产品;计算机修理;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
自有房屋出租业务;保安监控、防盗器材生产与销售;无线通信终端设备经销、
计算机知识培训;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
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
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纸张
批发与零售;机械、电器及制冷设备的安装、施工、智能建筑(系统集成其中消
防系统除外)、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安装;商品房销售代理,房地产信息咨询;自
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商品和技术除外);通信用光纤、光缆生产及销售;物业管理及相关服务;停车
服务(以上经营范围内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章程第一章第十九条】现修改为: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计算机软件、硬件、信息系统集成、信息
处理与服务;光机电一体化;仪器仪表、计算机及外围设备、文化办公用机械;
家用电器、家用电子产品;计算机修理;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
自有房屋出租业务;保安监控、防盗器材生产与销售;无线通信终端设备经销、
计算机知识培训;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
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
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纸张批
发与零售;机械、电器及制冷设备的安装、施工、智能建筑(系统集成其中消防
系统除外)、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安装;商品房销售代理,房地产信息咨询;自营
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
除外);通信用光纤、光缆生产及销售;物业管理及相关服务;停车服务(以上
-5-
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
按规定办理)。”
6、【章程第一章第二十条】原为: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02,818,408 股,全部为普通股。”
【章程第一章第二十条】现修改为: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208,455,224 股,全部为普通股。”
7、【章程第一章第六十条】原为: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
一的,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一)证券发行;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权激励;
(四)股份回购;
(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
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
变更;
(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金额 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投资总额占净资产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依公司章程应
当进行网络投票的证券投资;
(十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十二)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
-6-
项。”
【章程第一章第二十条】现修改为: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司指定地
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向股东提
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
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单独计票结果。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影响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上市公司自主变更
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三百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
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
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8、【章程第一章第一百二十五条】原为:
-7-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会议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
【章程第一章第一百二十五条】现修改为: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会议召开 5
日前以书面、送达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