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泉啤酒: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4-27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600573 证券简称:惠泉啤酒 公告编号:2016-006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七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预案》,并同意提交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内容如下:

一、修改原第十三条:

原内容为: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啤酒(熟啤酒、

生啤酒、鲜啤酒、特种啤酒);对外贸易。”

现拟修订为: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酒、饮料的制造;酒、

饮料、纸制品、玻璃啤酒瓶、金属包装容器、米、啤酒麦芽的销售;酒、

饮料的技术开发、咨询;普通货物道路运输;房屋租赁;会议及展览服

务;对外贸易。”

二、修改原第七十九条:

原内容为: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权。”

现拟修订为: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三、修改原第八十一条:

原内容为: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

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现拟修订为: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

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四、修改原第九十条:

原内容为: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

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现拟修订为: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

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

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五、修改原第一百一十一条:

原内容为: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

权限,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报股东大会批准。”

现拟修订为: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大会批准。”

六、修改原第一百五十六条:

原内容为: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二)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

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

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含百分之十);且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

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同时

区分以下情形,所提出的现金股利分红方案应符合以下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包括现金分红和股票股利,下同)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

定处理。

(三)……”

现拟修订为: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

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

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

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

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含百分之十);且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同时区分以下情

形,所提出的现金股利分红方案应符合以下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包括现金分红和股票股利,下同)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

定处理。

(三)……”

七、修改原第一百六十九条:

原内容为: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

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

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

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现拟修订为: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

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

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

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自传真、电子邮件成功发出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电话方式送出的,自电话通知记录中记载的通知日期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本 预 案 需 提 交 公 司 2015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

特此公告。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惠泉啤酒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优秀。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