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部分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意见的规定,作为广州
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珠江钢琴”)的
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的资料,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对《关于参与投资设立广州国资国企创新投资
基金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投资是公司以类金融服务业务促进主业发展的重要举措,符
合公司的根 本利益,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投
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针对本次对外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制定了
风险防控措施。此次对外投资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
获得相应的收益。本次投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使
用,且金额较小,不会影响公司目前的日常生产经营。
独立董事对公司以自有资金 9,800 万元参与投资设立国资创新
基金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
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张 捷 吴裕英
王晓华 涂宇亮
201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