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48 证券简称:上实发展 公告编号:临 2016-024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989 号)核准,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公司”)采用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335,523,659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1.63 元。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为 3,902,140,154.17 元,其中包括货币资金 3,762,880,154.17 元和曹文龙
持有的上海龙创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上海上实龙创智慧能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实龙创科技”)9,181,978 股股份,扣除保荐承销费人
民币 40,000,000.00 元后的货币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3,722,880,154.17 元,已由主承
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于 2016 年 1 月 19 日汇入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前述募集资金
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16 年 1 月 20 日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16)第
0078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的要求,公司、上实龙创科技、保荐机构海通证券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闸北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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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
方监管协议”)。截至 2016 年 4 月 25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
下:
募集资金专户 金额
账号 用途
开户行 (万元)
上海浦东发展 用于对龙创节能增资偿还银
98400155200001502 2288.015417
银行闸北支行 行借款并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闸北支行(乙方)、海通证券(丙方)及上
实龙创科技(丁方)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子公司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98400155200001502,截至 2016 年 4 月 25 日,专户余额为 2288.015417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丁方增资偿还银行借款并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投向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丁方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
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
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
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昊、缪佳易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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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丁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丁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丁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
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
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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