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18 证券简称:安利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1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3、本次股东大会第11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一、会议通知情况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会
议通知的公告已于2016年3月28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
体。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4月26日(星期二)上午9:3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桃花工业园拓展区安徽安
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九楼会议室
3、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4 月 25 日-2016 年 4 月 26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4 月 26 日 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4 月 25 日 15:00-2016 年 4 月 2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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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姚和平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30,926,20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0.338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共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9,062,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9.479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1,863,3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587%。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会议采取记
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30,921,00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60%;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视为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59,4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11%;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89%;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视为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30,921,00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6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5,200股
(其中,因未投票视为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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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59,4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1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200股(其
中,因未投票视为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89%。
3、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30,921,00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6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5,200股
(其中,因未投票视为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59,4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1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200股(其
中,因未投票视为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89%。
4、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30,921,00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6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5,200股
(其中,因未投票视为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59,4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1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200股(其
中,因未投票视为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89%。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30,709,40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8344%;反对21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56%;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视为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47,8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3729%;反对21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6271%;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视为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30,921,00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6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5,200股
3
(其中,因未投票视为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59,4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1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200股(其
中,因未投票视为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89%。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30,921,00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60%;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视为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59,4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11%;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89%;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视为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及抵押担保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30,921,00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6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5,200股
(其中,因未投票视为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59,4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1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200股(其
中,因未投票视为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89%。
9、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与控股子公司建立互保关系的议案》
因香港敏丰贸易有限公司(S.&F. TRADING CO. (H.K.)LIMITED)既是本公司
股东,也是控股子公司合肥安利聚氨酯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故香港敏丰贸易有
限公司(S.&F. TRADING CO. (H.K.)LIMITED)为关联股东,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
表决。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05,605,00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5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5,200股
(其中,因未投票视为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59,4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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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721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200股(其
中,因未投票视为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89%。
10、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30,921,00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6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5,200股
(其中,因未投票视为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59,4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1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200股(其
中,因未投票视为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89%。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30,921,00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6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5,200股
(其中,因未投票视为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59,4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1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200股(其
中,因未投票视为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89%。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指派张大林律师和费林森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人员
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公司参会董事签字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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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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