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股份: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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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84 证券简称:江海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6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审议公司 2016

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预计议案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4月26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4月25日-2016年4月2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26

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6年4月25日15:00-2016年4月2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通扬南路79号南通江海电容

器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

4、会议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5、股权登记日:2016 年 4 月 21 日;

6、会议主持人:总裁陆军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28 人,代表股份数

151,441,635 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45.51%(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代表

股份数 1,874,510 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0.56%),具体如下:

(1)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 16 人,代表股份数

151,119,925 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45.41%;

(2)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系统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12 人,代表股份数 321,710 股,占公

司总股数的 0.096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

务所邵斌律师、阚赢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1,406,681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99.98%;反对票为34,95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0.02%;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39,55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14%;反对34,954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关于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1,406,681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99.98%;反对票为34,95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0.02%;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39,55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14%;反对34,954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关于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1,406,681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99.98%;反对票为34,95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0.02%;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39,55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14%;反对34,954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

拟以截止2015年 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 332,8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元(含税),共分配现金股利人民币33,280,000.00

元,此次分配后剩余可分配利润留待以后年度分配,

2015年度公司资本公积余额680,071,306.40元,公司拟以2015年12月31日公

司总股本332,800,000股为基数,以每股1元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拟向全体股

东每10股转增6股,实施后总股本为532,480,000股,增加 199,680,000股,同时

减少资本公积199,680,000.00元。

表决结果为:同意151,441,635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74,51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5、《关于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6 年度财务

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1,406,681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99.98%;反对票为34,95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0.02%;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39,556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14%;反对 34,954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2015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51,406,681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99.98%;反对票为34,95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0.02%;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39,556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14%;反对 34,954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公司 2016 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预计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26,168,856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98.76%;反对票为34,95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1.24%;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39,55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14%;反对34,954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8、《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51,406,681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99.98%;反对票为34,95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0.02%;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39,55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14%;反对34,954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阮新波先生、陈忠逸先生和施平先生进行了述职,向股东

大会提交了《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将 2015 年度出席董

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日常工作情况及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

等履行职务情况向大会进行了报告。

五、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派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会议备查文件

1、《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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