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本着实事求是
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
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该事项以确保公司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为前提,不影响公
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公司关于本次使用
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或固定收益型的短期理财产品的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公司已制定了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能够确保资
金安全。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含)
购买保本型或固定收益型的短期理财产品。
独立董事:程浩忠 龙哲
2016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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