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5年度履职报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4-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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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15 年度履职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公司章程》、《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委员,现就2015年度工作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如下: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2015 年,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薛健、白金荣、宋建中、常玲和

张学庆 5 名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薛健担任。其中,白金荣、宋建中、薛健为独

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各位委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薛健:1976 年 8 月出生,中共党员,会计学博士,1998 年获清华大学经济

管理学院金融学学士学位,2000 年获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学硕士学位,

2006 年获美国卡耐基梅隆大学泰珀商学院会计博士学位。2006 至 2007 年就职

于香港科技大学商学院,任会计系助理教授;2007 年至今就职于清华大学经济

管理学院,现任会计系长聘副教授,北京德鑫泉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北京

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白金荣:1950 年 11 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具有多

年企业管理经验,曾任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香港)北京控股有

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务副总裁;(香港)京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北

京市人民政府体改办副主任;北京市国资委副主任;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

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北京市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政协委员。

2004 年 1 月退休。2011 年 7 月至今任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外部

董事,2011 年 12 月至今任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14 年 5 月

起兼任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宋建中:1953 年出生,研究生,法学学士,一级律师。1976 年至1980 年

在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工作;1980 年至1986 年在包头市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

副主任;1986 年至今在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担任主任;2005年至2012年担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党组成员、副会长,中华全国女律师协会会长。连续30年担任

国家特大型企业包钢集团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连续十几年受聘担任包钢股份、

天津天士力制药、包钢稀土、中盐集团兰太实业、兵总集团北创实业等国内外上

市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现任西南政法大学法律制度研究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

学及天津大学法学教授,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常玲:1970年3月出生,硕士研究生,注册会计师。曾就职于内蒙伊盟东胜

市人民银行、海南银洋实业开发公司;历任海南鸿运臵业股份有限公司主管会计;

北京鸿运臵业股份有限公司业务主管;北京京泰投资管理中心计划财务部副经理;

北京京泰投资管理中心计划财务部经理;京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审计部

副经理、经理。现任京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北

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学庆:1966年10月出生,上海财经大学会计系学士学位,MBA,中级会计

师,中共党员。历任上海淮海商业集团计划财务部经理,上海农工商超市集团财

务总监,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UHT事业部总经理,上海全球儿童用

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现任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控

股副总裁、董事总经理、健康消费品事业部总经理。现任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会议召开情况

2015年度,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和《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积极履行职责,共召开3次会议,具

体如下:

(一)2015年3月26日,召开2015年第一次会议,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

会计师事务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年审注册会计师向审计委

员会出具了2014年度初步审计意见。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2014年度财务会计报

表》,讨论后形成书面意见。

(二)2015年4月27日,召开201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公司2014年度财务

会计审计报告》、《关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事2014年度公司

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以及《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并确定2015年度审计费用的

议案》。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后,同意将《公司2014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公司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

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财务决算审计费用为105万元,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58万元。

(三)2015年11月12日,召开2015年第三次会议,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协商确定公司2015年财报、内部控制审计总体方案,确定2015年年报工作流程。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主要工作内容情况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报告期内,我们对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进行了评估。我们认为瑞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较好地完成了

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并自聘任以来一直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鉴

于此,审议委员会经研究后,向公司董事会提议2015年度继续聘请瑞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财务决算审计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报告期内,我们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审计范围、审计计

划、审计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与沟通,在审计期间未发现存在其他的重

大事项。

经审核,公司实际支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4年度审计费

为148万元,与公司所披露的审计费用情况相符。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认可该计划的可行

性,同时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按照审计计划执行。经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

告,我们未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

(三)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财务报告,认为公司财务报告是真实、完

整、准确的,不存在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制度。报告期内,公

司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内部管理制度,持续完善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规范运作,严格进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

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实际运作情

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报告期内,我们充分听取公司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瑞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等各方的意见,积极进行相关协调工作,并进一步加

强与内审部门的沟通力度和效果,提高了公司审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六)其他

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认为相关事项有利于公司的

发展,且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

关规定,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了法定职责。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薛健、白金荣、宋建中、常玲、张学庆

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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