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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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勤信审字【2016】第 1987 号
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
我们审计了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阳轴承)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 《企业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
襄阳轴承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
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
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
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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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襄阳轴承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五、强调事项
我们提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我们注意
到襄阳轴承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要缺陷。2015 年 2 月 27 日湖北省武汉
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
行武汉分行”)与被告武汉市恒晶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晶经贸”)、 襄
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张建、马军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作出判决,原
告民生银行武汉分行就被告恒晶经贸质押的对被告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的应收账款 5036 万元,在恒晶经贸应偿还民生银行武汉分行 2935.87 万元本金
及利息的金额范围内享受优先受偿权。2014 年 9 月,民生银行武汉分行对武汉
市渝丰经贸有限公司、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东北特钢大连特殊钢有限公
司、马瑞、马军成提起诉讼,案由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襄阳轴承认为民生银行
武汉分行所持应收账款确认书上记载的金额与事实不符,于 2015 年 7 月 20 日向
襄阳市公安局报案,上述两案已中止执行或审理。在上述两案中,公司分别在武
汉渝丰经贸有限公司、马军成出具的空白《应收帐款确认书》上加盖了合同专用
章确认襄阳轴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的用章管理制度,该事项构成非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的重要缺陷。襄阳轴承管理层已识别出上述重要缺陷,并将其包含在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的审计意
见。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叶忠辉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 吴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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