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轴承: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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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

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15

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

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

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

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

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

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

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

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

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

准日,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对内部

控制评价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内部控制的重大变化。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包括:母公司所属各单位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的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

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

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社会责任、人力资源、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

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工程项目、对外担保、财务报告、合同管理、内

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子公司管理、重大投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管理等;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销售业务、采购业务、资金管理、内部信息传

递、子公司管理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

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以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及促进企业

实现发展战略为目标,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整且运行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从公

司治理层面到各业务流程层面均建立了系统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必要的内部监督

机制,并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及外部环境的变化不断地及时进行修改完善,为本

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合理

保障。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

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

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

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按其严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1)重大缺陷是内部控制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

财务报表出现重大错报的一项控制缺陷或多项控制缺陷的组合。

(2)重要缺陷是内部控制中存在的、其严重程度不如重大缺陷但足以引起

负责监督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的人员(如审计委员会、审计监察部)关注的一项

控制缺陷或多项控制缺陷的组合。

(3)一般缺陷是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控制缺陷。

控制缺陷的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

(1)控制不能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账户或列报发生错报的可能性的大小;

(2)因一项或多项控制缺陷导致的潜在错报的金额大小。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认定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营业收入总额的

营业收入总额的 错报<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潜在错报 0.5%≤错报<营

1%≤错报 总额的0.5%

业收入总额的1%

利润总额的2%≤

利润总额的5%≤ 错报<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潜在错报 错报<利润总额

错报 的2%

的5%

资产总额的0.5%

资产总额的1%≤ 错报<资产总额

资产总额潜在错报 ≤错报<资产总

错报 的0.5%

额的1%

所有者权益的

所有者权益的1% 错报<所有者权

所有者权益潜在错报 0.5%≤错报<所

≤错报 益的0.5%

有者权益的1%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直接财产损失金额:500万元及以上

重要缺陷:直接财产损失金额:5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

一般缺陷:直接财产损失金额:5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缺陷的组合,可能严重影响内部整体控制的有效

性,进而导致公司无法及时防范或发现严重偏离整体控制目标的情形。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缺陷的组合,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但导致公司

无法及时防范或发现偏离整体控制目标的情形。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3、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发现公司非财务报

告重要缺陷1个,具体情况如下:

(1)缺陷的性质及影响

2015年2月27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武汉分行”)与被告武汉市恒晶经贸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恒晶经贸”)、 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张建、马军成金融借款合同

纠纷一案于作出判决,原告民生银行武汉分行就被告恒晶经贸质押的对被告襄阳

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5036万元,在恒晶经贸应偿还民生银行武汉分

行2935.87万元本金及利息的金额范围内享受优先受偿权,2015年6月28日,本公

司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319号),民生银行武汉分行申请冻

结襄阳轴承在湖北银行襄阳檀溪支行的存款3500万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2015

年6月29日--2015年12月28日)。2014年9月,民生银行武汉分行对武汉市渝丰经

贸有限公司、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东北特钢大连特殊钢有限公司、马瑞、

马军成提起诉讼,案由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公司认为民生银行武汉分行所持应

收账款确认书上记载的金额与事实不符,于2015年7月20日,就此向襄阳市公安

局报案,上述两案已中止执行或审理。在上述两案中,公司相关人员分别在武汉

渝丰经贸有限公司、马军成出具的空白《应收帐款确认书》上加盖了合同专用章

确认,违反了公司的印章管理制度,该事项构成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要缺陷。

(2)缺陷整改情况

相关诉讼产生后,公司高度重视,高管及相关部门召开会议,要求全体人员

严格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关规定。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未完成整改的非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无。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高少兵

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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