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
大会决议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
期延期,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审慎分析,我们就本次发行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1、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于 2015 年 4 月 21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 2015 年 5 月 13 日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已于当期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为确保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项的顺利进行,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批准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有效期,使股东大会决议和授权的有效期延长 3 个月
至 2016 年 8 月 13 日。除延长有效期外,关于本次发行的原方案及授权的其他内
容保持不变。
3、公司本次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授权董事会办理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有效期,有利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工作的顺利推进,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延长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授权董
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有效期至 2016 年 8 月 13 日。
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朱 霖 景 旭 张曜晖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