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中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瑞华核字[2016]24030008 号
目 录
1、 专项审核报告 1
2、 关于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说明 3
关于浙江中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说明
关于浙江中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说明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09
号)的有关规定,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编制了
《关于浙江中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说明》。
本专项说明仅供了解浙江中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之用,不适用于其他用途。
一、业绩承诺的主要内容
根据东阳长城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甲方,为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
司)与郑鸯(乙方)、 陈小玲(丙方)签订的《浙江中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股权
转让协议》,出让人(乙方郑鸯以及丙方陈小玲)承诺:
1、出让人承诺浙江中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2,300 万元、2,760 万元、3,312 万元。
2、若浙江中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净利
润未能满足盈利承诺,则出让人应向受让人进行现金补偿,应补偿价款的数额按
以下方式计算:
当年度应补偿价款的数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
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截至审计报告出具日账龄在 6 个月以上的应收账款账面价
值)]÷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收购对价-累计已补偿数额。
如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当年度应补偿价款的数额小于等于 0,则出让人应向
受让人补偿的金额为 0,受让人亦不因当年度应补偿价款的数额小于等于 0 而向
出让人支付额外价款。上述补偿数额应当用现金形式进行补偿。
3、在 2017 年度结束后,受让人将聘请经出让人认可的并出具有证券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股权进行减值测试。如果标的股权期末减值额>累计
已补偿数额,则出让人应向受让人另行补偿,应补偿价款的数额=标的股权期末
减值额-累计已补偿金额。
二、2015 年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浙江中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表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报告号:瑞华审字
[2016]24030044 号),经审计的 2015 年度本公司报表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净利
润 2,321.25 万元,高于 2015 年度承诺利润(2,300 万元),出让人无须对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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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中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说明
人进行补偿。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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