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玖明广告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瑞华核字[2016]24030015 号
目 录
1、 专项审核报告 1
2、 关于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说明 3
关于上海玖明广告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说明
关于上海玖明广告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说明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09
号)的有关规定,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编
制了《关于上海玖明广告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说明》。
本专项说明仅供了解上海玖明广告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之
用,不适用于其他用途。
一、业绩承诺的主要内容
根据东阳长城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甲方)与宁波灵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崔志钢(乙方,包括宁波灵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崔志钢)签订
的《上海玖明广告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出让人(乙方)承诺:
1、出让人承诺上海玖明广告有限公司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
实现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分别不低于 4,500 万元、5,400 万元、6,480
万元。
2、若上海玖明广告有限公司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净利润未
能满足上述盈利承诺,或上海玖明广告有限公司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净利润虽能满足上述利润承 诺,但其应收账款数额较大导致下述“当年度
应补偿价款的数额”大于 0,则出 让人应向受让人进行现金补偿,应补偿价款
的数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当年度应补偿价款的数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
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截至审计报告出具日账龄在 6 个月以上的应收账款账面价
值)]+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收购对价-累计已补偿数额。
如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当年度应补偿价款的数额小于等于 0,则出让人应向
受让人补偿的金额为 0,受让人亦不因当年度应补偿价款的数额小于等于 0 而向
出让人支付额外价款。上述补偿数额应当用现金形式进行补偿。
出让人应在上海玖明广告有限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 30 日内,将上
述当期现金补偿金额补偿给甲方。同时受让人亦有权直接从当期应支付给出让人
的股权转让价 款中扣除上述补偿价款。
在 2017 年度结束后,受让人将聘请经出让人认可的并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股权进行减值测试。如果标的股权期末减值额>累计已补偿
数额,则出让人应向受让人另行补偿,应补偿价款的数额=标的股权期末减值额-
累计已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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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补偿数额应当用现金形式进行补偿,同时受让人亦有权直接从第五期股
权转让价款中扣除上述补偿价款。
二、2015 年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上海玖明广告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表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报告号:瑞华审字
[2016]24030049 号),经审计的 2015 年度报表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4,501.61 万元,高于 2015 年度承诺利润(4,500.00 万元),出让人无须对受让
人进行补偿。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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